科技成果評價原則
*八條 依法評價原則
科技成果評價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評價委托方、評價機構及評價咨詢*三方面。有關各方應當遵循《科學技術評價辦法(試行)》、《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》和本辦法,遵守評價合同約定,履行義務,承擔責任。發生爭議時,根據合同法等法律、法規予以解決。
*九條 獨立、客觀、公正原則
獨立原則 科技成果評價活動依法獨立進行,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預;評價機構獨立地從事評價工作,評價咨詢*獨立地向評價機構提供咨詢意見,評價咨詢*提供咨詢意見時不受評價機構和評價委托方的干預。
客觀原則 評價咨詢*在提供評價意見的過程中,按照評價成果的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評審和評議。評價報告和評價意見中的任何分析、技術特點描述、結論,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。
公正原則 評價機構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完成評價工作。評價機構不得因收取評價費用而偏袒或者遷就評價委托方;評價咨詢*也不得因收取咨詢費而遷就評價機構。
*十條 分類評價、定性定量相結合原則
為保證評價結論的科學性、準確性,針對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各自特點,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加權量化進行定量評分,然后在定量評分結果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。
*四章
評價形式
*十一條 科技成果評價可以采取會議評價和通訊評價兩種形式。
(一)會議評價 需要對科技成果進行現場考察、測試,或需要經過答辯和討論才能做出評價的,可以采用會議評價形式。由評價機構組織評價咨詢*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。
(二)通訊評價 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、答辯和討論即可做出評價的,可以采用通信評價形式。由評價機構聘請*,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,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。通訊評價必須出具評價*簽字的書面評價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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